我在这一节中开始谈的问题,或许可以用这种方式表述:一种将我们的联合体只是当作工具、只关注自我的生活模式,能够依照本真性的理想得到辩护吗?现在我们或许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表述这个问题,追问这些为人喜爱的生活模式如果凑在一起,是否能够容得下这种与别的东西脱离的存在方式。
在社会层面上,答案看起来像是明确的“是”。差异承认所要求的一切似乎是我们接受某种程序正义原则。它并不要求我们承认对公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社会的强烈忠诚。我们可以“无所顾忌”,只要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实际上,甚至可以认为,由于这一特别事实,任何一个建立在某种强烈的共同之善观念之上的政治社会,本身就是赞同某些人(那些支持共同之善观念的人)的生活,不赞同其他人(寻求其他形式之善的人)的生活,因此,这个社会否认了平等承认。我们看到,像这样的想法,是今天有大量支持者的中立自由主义的基本前提。
但这过于简单。牢记上一节的论证,我们不得不问,真正地承认差异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承认不同存在方式的平等价值。同一性承认的政治所要求的,正是这种对平等价值的确认。但是,价值平等的基础是什么?我们在前面看到,仅有人们选择不同的存在方式这个事实,还不能使得它们平等;他们碰巧在这些不同的性别、种族、文化中发现自身这个事实,也不足以使它们平等。仅有差异本身,还不能成为平等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