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案发现场警方并没有找到可以说明科里森对女方实行性侵犯的证据,女方只提供了一条科里森所穿的未清洗的内裤。并声称作案人实施犯罪后将其遗忘在己处。但是在女方身上也没有找到相关的精斑等痕迹物证。
二是,根据受害者和作案人的共同朋友描述,二人原本就有相当暧昧的关系,甚至可能具有通奸之嫌。而据警方进一步了解,拉佩拉的丈夫欲要拿她和科里森的“奸情”为由向法院起诉,和拉佩拉离婚。警方分析,受害人可能出于财产纠纷的考虑而污蔑科里森。
在接下来的审问中,拉佩拉终于承认了自己污蔑他人的事实。原来拉佩拉和科里森一直有染,最近拉佩拉的丈夫就此事欲对拉佩拉进行控告。所以,拉佩拉只能出此下策。
强奸案件中有这样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对其及时加以警惕。
一、流氓犯罪。社会总有一些无业游民、好逸恶劳者对妇女进行侮辱、调戏、猥亵和滋扰,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强奸犯罪。有些受害人报案是因为分不清流氓犯罪和强奸犯罪的界限,有的则是为了报复流氓而伪造的强奸案件。
二、伪装强奸。这类强奸案大多是熟人所为。对于受害人指控熟人作案的情况,一定要详细了解受害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交往情况,分析受害人陈述的情节是否合理,有没有报假案诬陷他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