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与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伦理观也是近代思想家积极倡导的新观念之一。在近代思想家们看来,有无权利与义务是判断一国人民具不具备国民资格的前提条件。能够享受并保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能尽义务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反之,不能享受权利,又不能尽义务的人,则被称之为奴隶。所以奴隶与国民的区别在于“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47]即真正具有权利、责任、自由、平等、独立的属性和思想的人才能算得上是国民。近代思想家们深受西方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把个人能否享有天赋自然权利看成是其在国家中处于何种地位的标志。同时也把能否尽义务或是否具有义务观念看成是能否保有其天赋权利的前提。梁启超认为,人类为保有的“形而下”之生存和“形而上”之生存的责任,就是权利。“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苟世界渐进于文明,则断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断无无义务之权利。”[48]强调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等关系,为社会人所必具备的基本生存条件。还有人认为,人的权利就是“一国行政之权吾得而过问之,一国立法之权吾得而干涉之,一国司法之权吾得而管理之”。“故权利者,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夫然后乃谓之国民真权利。”[49]明确强调人人皆有天赋不可剥夺之权利,没有权利或放弃权利就不能称其为国民;国民权利包括对一国行政、立法、司法的参与权和管理权。这应当看成是近代人对权利问题理解的新高度。近代思想家们大都认为权利的目的着眼于和平,但为了和平就离不开战斗。有侵犯权利者,就必须相抵抗,侵者无已时,故拒者亦无尽期。侵犯与保卫这一过程无始无终,所以维护权利就只有不断地竞争、抗争。以强力维护权利,才能最终享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