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正是君主专制造成了一切社会弊病的症结,是一切恶势力的代表。所谓“王法”,便是为其作恶多端而“正名”的,实际上是非法的。
这种否定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特权的思想,充分反映了早期市民阶层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主张,带有显而易见的民主启蒙色彩,在史学的思想史上、在史观发展史上,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的。可以说,他的史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历史哲学的因素,尤其在其人文主义萌芽、对君主专制的批判及对封建法统罪恶的揭露上面,在民一一为主非为客,君——为客非为主,臣——为民非为君上面,均闪烁着新阶段史观的光辉。
在对君主的“一家之法”进行批判之际,黄宗羲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见解。他在《原法》中进一步论述道:
自非法之法枉格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章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 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这里,他强调了改革法制的必要性,如果不改其制,社会的发展是无从说起了。
为此,他凭“天下之法”——“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原则,提出了限制君权、学校议政的主张。这里说的“学校”,其意义与今天不同,而是一种议政机关,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