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采纳这种义务论吗?在我看来,它已经接近真理,但还不是完全正确的。让我们首先提出究竟是否应该承认功利原则的问题。在我看来,我们至少必须把类似功利原则的东西看作我们的基本前提之一。我们是否具有哪怕是一种自明义务去最大限度地增进善超过恶的余额,在某种程度上这取决于用数量来表示善(或利)与恶(或害)的说法是否有意义。假定这具有至少很粗浅的意义的话,那就不容易像纯粹义务论者那样否认这一点;在其他方面相同时,我们应该做的一件事,就是实现尽可能大的、善超过恶的余额。就是罗斯、卡里特,也许还有巴特勒也承认这一点。我不大相信,如果任何行为或规则没有善恶或利害与之发生直接的或是间接的联系,它会是在道德意义上正当的、错误的或应遵循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其他影响行为或规则的正当性或错误性的因素,也不是说,像功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我们的惟一义务乃是要积累尽可能多的善的东西,但其含义的确是指,我们确实具有至少作为我们的自明义务之一,对世界上善与恶的东西采取积极措施的义务。
事实上,我要辨明的是,我们没有任何自明的或实际的道德义务去做对影响某人的生活好坏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事情,至少我们的规则,如果不是我们的特殊行为的话,必须和增加善或减少恶,或者和善恶的分配有某种关系。道德的建立是为了人,但不能说人的生存是为了体现道德。就是公正也和善恶的分配有联系。换句话说,我们的一切义务,即使是公正的义务,也和预先假定善恶的存在以及跟善恶的存在与影响有某种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爱是形成道德律的基础和统一的东西这一古老的名言才是正确的。正是因为不认识这一点的重要性,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不能令人满意的道义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