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一听,出于军事上考虑,便停止议迁移事。其实,这里议的仅仅是府兵。至于一般农户特别是饥民,还是鼓励他们从狭乡迁往宽乡的。贞观元年,关内旱灾,粮食歉收,组织饥民到关外“分房就食”。贞观二年,唐太宗提出: “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并令考司录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劝勉”。所谓“客口”,就是迁居客地附籍的客户。其中有灾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农,他们迁居的地方主要是宽乡。
贞观十一年,新颁布的《唐律》规定,宽乡占田逾限不作违反律令论处,移民垦荒可以得到减免租税的优待。据后来编纂的《唐律疏议》卷十三解释: “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如果“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的,可以免除赋役负担: “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官员不按赋役令执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处分,这些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统治者鼓励农民移居宽乡垦荒的意志。
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巡视灵口后, “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之宽乡。”由上可见,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