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这里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是指同位阶法律法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只是相对的,其分类标准是适用范围的不同,前者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均有效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规定。《立法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因为特别规定较一般规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具适用性和准确性。以我国的《劳动法》为例,《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作为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除由《劳动法》予以保障外,其他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兵役法》都还有特别的规定,并且在适用上以特别规定优先。在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上,《劳动法》与后三部法律相比较,就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如果提到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问题,就必须引用特别规定,以增强引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