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倭奴自元以来,尝为中国患。元尝以十万人从海征之,舟泊其境,值海风大作,十万人皆没于海。本朝有天下,四夷君长靡不向风,独倭王艮怀不奉朝贡,寇掠直、浙,至遣某某等募兵船以御之。沿海诸郡,俱罹其苦。洪武十四年,高皇帝命礼部移书,责其国王,亦只言天道祸福之理,以导之耳。终不能一加兵于其国。是以其人骄悍狡诈,谓中国无如之何,侵侮之渐,有自来也。
二十四
洪武六年六月,以户部郎中吕熙为本部尚书,寻又以为吏部尚书;以都督府经历俞溥为户部尚书,以户部侍郎陈则为大同府同知。以大同守将坏法,有司不能禁辑故也。以刑部主事陈璿为本部尚书。
二十五
置内正司。设司正一人,秩正七品;司副一人,秩从七品,专掌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者。
二十六
皇明祖训,凡七易稿。揭于西庑,朝夕省览,改定,六更寒暑而始成。
二十七
定宦官禁令:凡内使于宫城内相骂,先发而理屈者,杖五十;后发而理直者,不坐。其不伏本管钤束而抵骂者,杖六十。内使骂奉御者,杖六十。骂门官并监官者,杖七十。内使等于宫城内斗殴,先斗而理屈者,杖七十,殴伤者加一等;后应理直而无伤者,笞五十。其不伏本管钤束而殴之者,杖八十,殴伤加一等。殴奉御者,杖八十。殴门官、监官者,杖一百;伤者,各加一等。其内使等,有心怀恶逆,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斩。首者,赏银三百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