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有以下主要手段:①会见、访问。会见或访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和谈话记录,注明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及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要由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②抄录、复印。律师对可作为证据的文件、信件、图片等书面材料可以抄录或复印,并由持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③拍照。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外界变化的物证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遗留的痕迹及物体的现场等进行拍照。④录音、录像。⑤鉴定。对应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案件,或对已经鉴定,但对鉴定结果持异议的案件,应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⑥勘验。现场勘验,要制作笔录。⑦实验。根据案情进行实地验证或模拟实验。应制作实验笔录,记录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实验方式以及实验的结果等。以上方法,律师根据案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选择或综合使用。
收集、判断、运用证据的好坏,直接影响辩护的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改革了庭审方式,加强了控辩双方的互相质证和辩论,使律师在出庭辩护之前的调查取证愈加重要。目前的律师,再不能像以前一样,忽视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致使自己的辩护苍白无力、软弱无用,使委托人处于被动地位。